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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法理社会——人类理想的社会形态(原创)

2012-2-16 9:19:49 阅读74 评论18 162012/02 Feb16

 

法理社会——人类理想的社会形态

启方

一、  对社会形态的探讨与实践

社会形态是一个复杂的机体,“是一定生产力基础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是经济、政治、文化结构的统一体。”它包含经济形态、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等内容。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在社会形态中占据着主导作用。在生产力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和对物质生活资料的占有和分配形式,影响着社会形态的形成和发展。从近代社会形态的形成看,不只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用于社会形态,意识形态凌驾于二者之上,建立一种不是立足在历史自然发展的基础之上,而是立足于意识形态上的社会形态。(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在将作详细的论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形态(模式),使之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一直是古今中外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和历史学家们探寻的问题。而引起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们热衷于探讨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矛盾的不断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同时期会产生出新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使之不至于恶化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发展,成为先哲们关注研究和企图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以君主为中心的氏族统治阶层形成的上层建筑统治着中国的封建社会。秦王朝统一中国之前的各个朝代,实行的是君主分封制,即君主将国家的疆土分封给各诸侯国,由诸侯国管理自己的封地。这个时期的矛盾不仅仅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各诸侯国之间因各自的利益或区域的差异导致的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相互之间的斗争,是这一时期最突出的矛盾。随着这种矛盾的不断激化,出现了春秋战国之乱。穷则思变,乱则思定,诸子百家的思想在这一时期形成,对哲学和社会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针对封建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孔子提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希望建立一个“天下大同”的理想社会。孔子大同思想见于《礼记》中的“礼运篇”,所载孔子和其门人的一段对话中;“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鳃、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主张财产共有,人与人之间平等友爱。讲信修睦,有工作能力的都有工作,但不是为了自利。在这种社会里,一切阴谋诡计,盗窃乱贼均无意义。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一至上而下的社会关系,由此看出,孔子的“天下大同”社会是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下的社会形态。

秦始皇建立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消除了诸侯国这一不安定的社会因素,解决了因为国家管理权力分散而造成的与各诸侯国之间的矛盾,但没有解决根本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即自然经济与封建土地之间的社会矛盾,以及中央集权不同政治势力,封建地主不同阶层之间的主要矛盾。在秦朝以后的国家中,各君主照搬秦始皇的做法,建立了自己的封建王朝。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这一封建专制的社会形态一直没有改变。事实上,翻看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根本的社会矛盾和主要矛盾一直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始终,只是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表现而已。社会的矛盾没有解决,一旦矛盾激化必然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历史上出现的历次农民起义,都是社会矛盾的突出表现,都是想通过推翻旧的机制以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建立新的社会机制。陈胜吴广起义的政治口号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希望建立一个没有王侯将相传袭的社会。宋朝王小波、李顺起义的口号是“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等均之。”第一次提出了均贫富的观点,开世界平均主义的先河。宋钟相、杨么起义的口号是“法分贵贱,非善法: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第一次提出财富平均和政治上平等的思想。清朝末年的太平天国的一律平均思想以及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民权、民主的三民主义思想,这些政治口号的提出和思想的形成,对推翻旧的封建专制发挥了积极的重要。它一方面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矛盾,另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希望建立新的体制来取代旧体制,建立新的社会形态(模式)的愿望。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新的统治者往往重蹈覆辙,成为新的封建专制君主。

在古代西方社会,国家是以“城邦”的形式存在的,一个城邦就是一个小国。最主要的城邦有雅典、斯巴达。每个城邦由三类人组成,一是拥有公民权而能参加政治活动的自由人,二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三是奴隶。不同城邦的政治制度和教育制度各有不同,与我国古代的诸侯国不同,这些城邦国家虽然历史上也出现过君主制和个人独裁的僭主政治,但以共和政体居多,共和政体有民主共和与贵族共和之别。希腊的城邦国家在历史上存在了几百年后,经过战争不断扩展合并成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公元476年,随着西罗马的灭亡而进入封建社会。有关西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形成和存在的矛盾,在此我们不作详细的分析,我们可以从西方哲学家对社会形态的探讨中窥见一斑。

对于社会中存在的矛盾问题,西方的哲学家与我国古代哲学家和近代政治思想家们一样,希望找到解决社会矛盾的答案,企图用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模式替代原来不合理的社会模式,建立人类社会理想的乐园,并进行了社会实践。16世纪托马斯·莫尔在其名著《乌托邦》中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的构想即空想社会主义,为了证明托马斯·莫尔社会主义的可行性,19世纪以欧文等人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于1824年在美国印第安纳州买下1214公顷土地,开始新和谐移民区实验,后以失败告终。太平天国提出的平均思想引起马克思的关注,太平天国的失败没有让他看到期待的结果。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初期的深入研究,在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建立了“科学”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五种形态学说,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在二十世纪引来了近一个世纪的红色风暴,马克思主义者通过武装暴力革命,在东方和西方社会建立了部分社会主义的国家。时至今日,除少数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奉行马克思主义的宗旨外,绝大多数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公平、稳定和谐的理想社会是全人类关注的问题。

二、对五种社会形态说的质疑

对于马克思五种形态的学说,有人提出了质疑。认为由于历史、地理、外来势力的干预等原因,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在自己的历史进程中,都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这一发展过程。在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时,那里的原住民印第安人还处在部族社会,是欧洲的侵略者将资本主义的苗带到那里生根成长,使居住在这块土地上、已经落后的印第安民族一下子嗅到了资本主义的气息,跨越了历史被引进到资本主义发展的行列中。现在仍然居住在非洲原始丛林中的原始部落,如果我们愿意为其提供帮助,为他们提供飞机汽车、通讯信息和生活设施,他们一夜之间就会融入到我们的现代生活,而不需经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样长途艰难的跋涉。

中国历史上有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曾经进行过激励的争论。最早认为中国历史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的是陶希圣(但他后来否定了自己的观点。)著名的历史学家黄现璠以及大批学者也持相同观点。黄现璠的《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是中国第一部否定我国历史经历过奴隶社会的专著。他立足于文献、古文字研究和考古成果,深入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古代社会、文化,对“奴”一词及其衍生而来的相关词组“奴隶”“奴婢”“奴仆”进行了认真的考证,证明它们的不同词义所包含的历史、社会、经济和文化内涵。通过研究,他主张中国古代历史发展演变轨迹应该是;从尧舜时代的“族国”,夏禹时代的“氏国”,殷商时代的“城国”,周代的“王国”到秦代的“帝国”,即部族,氏族、城邦、王国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封建帝国。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制度为“奉公制”、“上贡制”、“贡役制”、“贡赋制”、“赋税制”,这个时期的组织形式为“氏族公社”、“部落公社”、“地域公社”和“农村公社”,其社会形态为“原始社会”、“上贡社会”、“领主封建社会”(雏型)“领主封建社会”(典型)和“地主封建社会”。

黄现璠通过详实的史料文献进行了有力的论述,我们在此不作重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旁证,证明我国历史没有经过奴隶社会;一、奴隶是指失去自由,被人作为生产工具任由奴隶主买卖奴役杀害的人。奴隶和奴隶主是奴隶社会中两个主要的阶层,奴隶的存在不是个别而是一个普遍现象,按照史学上普遍认同的中国古代周朝之前的社会属于奴隶社会,在经历了夏、商、周这样漫长的历史时期,为何没有这方面的文史记载,如果存在奴隶社会,是什么原因使之在春秋战国悄然而至,没有留下一点历史痕迹。又是谁将这样一群为数不少的“奴隶”,从奴隶社会中解救出来,是什么原因使奴隶主们放弃对奴隶的奴役和剥削权利呢?宣扬“礼仪”“仁爱”的孔子没有留下这方面的言论记录,司马迁也没有在《史记》中记载。奴隶社会是一个黑暗的时代,一定有不少悲惨凄楚的故事,(如斯巴达奴隶的命运)即使官方和史学家忘了记载,民间文学也应该有一些故事传说,像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一直流传至今一样。二、我国古代的奴仆、奴隶身份只是对其主子而言,在外与普通百姓没有区别,如果是达官贵人家的奴仆,会得到较高的礼遇。“狗仗人势”,“宰相家人七品官”这些传言说明奴仆、奴隶在社会上与普通百姓地位是相等的,没有明显的社会标识。三、我国历来是一个崇尚才智的国家,出身贫贱,门户低微并不影响自身的发展,只要一个人有真才实学,即使没有受到官方的重用,也会受到社会的尊敬。如姜子牙、孔子、韩信等人。四、我国在汉朝时就设立了科举制,参加科举考试的人不分贫富贵贱,许多寒门弟子通过科举步入仕途,少数人还成为皇上的乘龙快婿。大量的实例说明身份等级观念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不是根深蒂固的,身份高低是不能说明一个人的能力的。奴隶社会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奴隶的命运掌握在奴隶主手里,如果中国历史上经历过奴隶社会,是什么原因使封建贵族们没有受到奴隶社会等级观念的影响,或是什么样的思想影响和改变了封建贵族们的等级观念呢?五、历史证明,一种新体制要替代旧的体制只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王权至上而下地进行社会变革,二是用暴力推翻旧的体制。在周朝之前为什么没有有关奴隶起义的记载,有传说记载的是因王权之间的斗争而产生的朝代更替,如周灭商。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我国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人们对奴隶社会没有明确的认识和感受。

从秦始皇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到清朝末年,尽管发生过多次朝代更替,但封建专制的性质没有改变。1871年鸦片烟战争后我国被列强侵略瓜分,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经过北伐、抗日战争和内战,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废墟上,跨越了资本主义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国家。事实上我国历史社会没有按照马克思的五种形态学按部就班的演变过来,这是历史的选择。

孔子提出的大同思想,太平天国的平均主义思想和马克思的集体公有制思想,都是对原来私有制社会的否定。如果说孔子等人的“大同世界”是少数人理想的社会形态外,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则是带着阶级的烙印和意识构建的社会形态。马克思主义者在通过近一个世纪的革命实践后证明;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现实社会中难以维系其继续存在,因而被历史所淘汰。在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会在现实社会中存在,而只能作为一派学说存在于理论之中。

三、对人的私欲、私利和私有制的认识

私有制是人的私欲私利派生出来的一种社会体制,它的基本任务是满足人们的私欲。因此,我们在研究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时,必须经过私欲这道门槛。对于人的私欲,有人认为是后天的结果,这完全是自欺欺人的说法。人的私欲是伴着生命的形成而来,最初以维系生命而存在的,以后随着人的思想认识的变化而变化。有人想用一种极端的思想,从人的意识里将私欲和私有制消灭掉。有些人为此而努力,批判仇视私欲和私有制,但私欲和私有制一直在我们的血液里流淌,伴随着我们的生活。

“私有制是建立在人的私欲、私利基础上的,而人的私利和私欲是无限的,但地球的资源是极为有限的,人类的生态环境是十分脆弱的。无限的私欲与极为有限的自然资源的冲突,将会引起人类之间为了资源而战。脆弱的生态环境会被人类的私欲和私利完全破坏。”在集体主义者的眼里,私欲、私利和私有制是洪水猛兽,是人类应该唾弃的怪物。其实,这种认识是十分荒唐和不切实际的。这种观点只看到它们的反面,并且进行了夸大。我国古代朴素的唯物论者老子认为,一切事物都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因素,私欲、私利和私有制亦如此。人类发展至今所取得的一切成果,无一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成为地球的主宰,“物为我所用”这一大的“私欲”而进行的。人的私欲有时就像一滴毒素,如果不进行监控防治,它就会损害人的肌体和灵魂。人的私欲也是一滴亢奋剂,它能激发人的创造力,为实现自己的愿望而努力奋斗。但是私欲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就会向反面方向发展,成为有害于自身和社会的毒瘤。

集体主义者千方百计地消灭私有制,这是无法办到的事情。因为私欲是一切生物维系其生存的初始欲望。比如一窝猪仔吃奶时,不顾兄弟姊妹情面,争先恐后地争抢有利位置。母亲的乳汁在能满足自己孩子的需求时,才能给予别的孩子吸允;咿呀学语的孩童不会将自己喜爱的东西送给别人。如果说私欲是社会的一个分子的话,家庭就是一个大的细胞,社会是由这些基本细胞组成的。每一个细胞都在为自己的生存发展、新陈代谢而竞争。家庭是孕育私有制和私欲膨胀的温床,不同的家庭需求,就有不同的欲望。因此,要想消灭私有制,必须先根除家庭这一社会的基本结构。

我们从上面引用的文字里可以看清楚,这段对私欲、私利的阐释充满了矛盾和错误,它向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只有根除了无限的私欲和私利就能保住有限的资源。无欲而不为,就不会消耗自然资源,这一逻辑是十分荒谬的。要满足个体的私欲,个体就必须为此努力付出,要有收获就要付出和消耗,收获和付出如此反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如果我们对自然资源只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而不进行合理的利用,人类社会就没有今天的发展。私有制为私欲的满足提供了有利的空间,但它却忽视了私欲的反面影响和自身的不利因素。

私有制的不利因素不在于自身,而是人的思想认识和法律不健全的结果。人们把物质金钱看成唯一至上的财富,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人们不择手段,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为了达到目的不怕触犯法律。而法律上的不完善,又给不法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这种法律上的不完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法规条文的不完善,让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二是法律受到人为的操控,有失公平和公正。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只要私有制存在,就不会有真正的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马克思把私有制看成是政治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的根源,这种观点是有失公允和片面的。在无法可依、以人代法的“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时期,同样没有真正的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大量的自然资源被人为破坏,这一点我们已有深刻的体会。哈耶克在他的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中明确指出;计划经济必将导致极权统治。一个极权统治的国家自然不会有公正、平等、民主和自由。

从瓦特发明蒸汽机以来不断产生的先进生产工具,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的发展,为快速积累巨大财富创造了条件。为了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有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在法律(国际法、国家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以强欺弱,将一些地区和国家及企业,作为炫耀武力和权力的场地,肆无忌惮地侵略、掠夺他国财富和奴役、剥削劳动者。无视别国的国家民族利益、无视劳动者的生存权利,这种赤裸裸的侵略和剥削,给二十世纪的社会造成全球性的动乱。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被阶级斗争的学说扩大化,于是一股红色风暴几乎席卷全球,在一些国家先后建立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艰难地跋涉了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纷纷改变了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变“公有制”为“私有制”,国家的社会模式重新回到了私有制的行列。而一直奉行私有制的国家至今仍然显示出勃勃生机,而保持这种活力的原因在于;这些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建立完善了自己的法律体系,用法律纠正以往的错误,规范了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合理地解决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遵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合理地改善了劳动者的生活条件,使他们的劳动付出获得相对合理的报酬。企业主遵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为国家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存意识和生活观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再以追求金钱物质为唯一追求。许多成功的私营企业业主向社会伸出了友爱之手,向社会捐款捐物,兴办企业,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由此可见,私有制不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根源,健全完善的法律机制,才是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的根本。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应该是人类社会关注重视的问题。

四、对法理社会的认识

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集体所有制不能适应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在现实中难以继续维持其存在,因此,“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只能存在于一派学说的理论之中,也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模式。如此说是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形态(模式)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资本主义虽然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但仍然有无视法律的行为存在,仍然有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存在。那么,什么样的社会形态才是人类社会理想的社会形态呢?我们认为人类理想的社会形态是“法理社会”,即每个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自觉地遵法守法,以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具有乐观向上的生活理想。

与其它事物一样,人性也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因素,即“善”与“恶”。犯罪动机隐藏在每一个人的血液里,有的人之所以没有暴露出来,是因为环境、时机不成熟,或是受到思想意识的作用和法律的威慑。法律是惩恶扬善最有效的武器,能有效地防止、消除犯罪动机和犯罪。法律是一种公平的法则,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平地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这段对法律的解释,歪曲了法律的本质,给法律戴上了阶级的“眼镜”。在每一个公民面前,法律永远是公正、公平的,这就是法理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法理社会的公民不但遵守法律,依法行事,而且具有积极向上的生活理想。这种个人理想与私欲不同的是;私欲是满足个人欲望,而理想是将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为了不使自己成为社会的“负担”,抱着对生活的积极态度,明确自己的生活目标,并为此而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为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在法理社会,国家有阶段和远景规划,个人有近期和长远理想,个人理想应该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的建设规划。

但是,法理社会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建立起来的,也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法理社会的建设中,经济建设仍然是头等大事,这是无容置疑的。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作后盾,社会就没有相对的稳定,而仅仅靠法律的手段维系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是难以实现的。在法理社会的发展阶段,除了经济建设外,法制建设是首要任务。具体任务和目的是建立和完善法律机制,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公民知法懂法,逐渐成为遵法守法的公民。即使这样,仍然有无视法律和犯罪行为存在,这一时期的法律具有实质性。法理社会的完善阶段表现为,社会公民都是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者,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视违法犯罪为耻辱,违法犯罪行为只是社会个别现象,这时的法律法规如同虚设,没有了原来的实质内容。

法理社会不是凭空想象出来,而是通过法律来实现,让我们能触摸到的社会。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实现。

   五、树立“法”与“理”的重要性

法律是以一定方式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国家条例和国家法律的总和,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与社会道德准则不同的是,法律是通过法律手段来施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社会道德准则对人的行为约束则是通过社会压力和行为人自愿性来体现的。法律没有阶级、民族、阶层的偏见才能充分体现其公平正义,才能被全体公民认同和遵守,真正做到依法遵法,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民族、集体和个人的权益,社会才能健康地向前发展。完善法制建设,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建立一个繁荣富强、民主自由、健康和谐的法理社会必须又长期艰巨的任务。

法律在法理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在于;在法理社会的建设发展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法的行为普遍存在,社会的稳定和谐依赖于法律发挥积极的作用。使每一个公民懂法遵法,依法行事,做一个自觉遵守法律的公民,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法理社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架空法律,使之“徒有虚名”,失去原有的实际意义。因为,任何法律条文的颁布施行,都是针对社会的矛盾问题而颁布施行的,这说明社会上还有不公平、不合理,需要通过法律来纠正的现象存在。在法理社会的完善时期,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循规遵法,违法犯法的行为只是个别现象,不存在普遍性,这时的法律形同虚设。

在法理社会的发展时期,即使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因个人的外因和内因的差异,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态度也不相同。个体行为存在以下情况;1、自律和自觉型。自律型表现为;不主动认识法律法规,一生秉承“与人友好交往,理解善待他人,不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事,自觉履行国家赋以的义务。”为做人原则,法不为所用。自觉型则是主动了解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在法律法规的制约下行事。2、抵住和针对型。抵住型表现为;无视一切法律法规,我行我素,以自己的利益为行为目的,此对社会的危害极大。针对性是指行为人有目的地去了解法律,为其一时所用,对其它法律条文不愿作深入细致的了解。由此可见,自律型和自觉型应该受到社会的提倡和学习,因为它让针对社会矛盾制定的法律法规失去施行的可能而变得毫无意义。法律在法理社会的发展和完善阶段,要经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全体公民对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程度。让法律变“有”为“无”,是法理社会的最终目的。

如何向全民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公民自愿的接受法律教育并遵守,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法律条文内容繁多且枯燥乏味,大多数人不会主动学习,一些人是在遇到具体情况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时,才主动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因此,法律的宣传教育一直处于被动的局面。我们要变被动为主动,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让公民逐步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但这种对法律的了解也有其局限性。事实上,我们不可能使每一个公民对所有法律都能了解认识,也不可能将每一个公民培养成法律工作者。要让全体公民成为法律的自觉遵守者,应该着力于使公民树立起“因我行而不危害他人,因我利而不损害他人国家的权益。”的思想,以及“与人为友,理解诚信待人”的道德情操。公民一旦树立了这样的思想和道德情操,在生活中遇到矛盾问题时,就会自觉地通过法律途径找到解决矛盾问题的答案,法律也因此发挥了很好的宣传和教育作用。

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的人,是法理社会遵法守法的公民,但还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一个合格的公民应该树立起自己的生活理想。俄国著名的作家托尔斯泰认为;“理想是指路明灯。没有理想,就没有坚定的方向,就没有生活。”法国作家大仲马认为;“生活没有目标,就像航海没有指南针。”一个人没有生活理想,就失去了生活的动力,就会无所事事懒惰无为,就会成为社会的蛀虫,一个健全的人也会成为社会的负担。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社会这个肌体的组成部分,如果人们没有乐观向上的生活理想,社会如同患了瘟疫一样没有活力,就不能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人们有各自的理想,这些理想犹如春天的花朵千姿百态、色彩纷呈。社会为人们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让每一个公民施展自己的才能。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只要你为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而尽了最大努力,诚信守法,你就是一个合格的公民。

 

 

 

作者  | 2012-2-16 9:19:49 | 阅读(74) |评论(18)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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